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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
2008-10-31 17:29:43 来源: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 该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”,根据该规定,我们认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,即举证倒置。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就是否是工伤发生争议时,应由用人单位就不是工伤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。用人单位不举证或所举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不是工伤的事项,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推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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